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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哪些物品不需要估价

2020-04-06 来源:峰云科技网

法律分析: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法律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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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哪些物品不需要估价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法律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在处理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如遇到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此类物品估价结果需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以便案件的顺利流转。若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估价结论...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法规简介

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门应当密切...

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及价格鉴定程序哪个单位颁布

一、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 (相关资料: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章组织管理

同时协助国家级事务所进行相关工作。地(市)县的价格部门在第二十四条中,主要执行估价规定,协助上级部门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则负责处理本地的委托估价任务,以及配合上级事务所的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确保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在全国各地有序、公正地进行。

没收、收缴和追缴的区别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2、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

扣押收缴追缴没收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犯重罪或清白无辜的各类财产以及相关资料,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封和扣押。而对于与案件并无直接关系的财产及资料,则不应牵涉其中。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应当邀请现场见证人以及被查封、扣押财产、资料的持有者共同参与,确保所有物品的数量和状态都能...

收缴追缴没收扣押的区别

一、收缴带有结论性的行政强。追缴带有结论性的但非最终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行政处罚,具有最终结论性。二、它们各自的目的又是什么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收缴的目的在于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将其缴获,以免继续危害社会。追缴的目的在于经调查核实,...

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区分

收缴和追缴是行政强制措施,分别针对非法财物(如违禁品、赌资等)和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这些情况。非法财物如无法返还,将依法处理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则需退还被侵害人,或依法拍卖后款项上缴国库。5. 没收</ 没收是行政或行政处罚,针对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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