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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占地移坟的补偿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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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坟补偿标准及协议书要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的概括:

迁坟补偿标准包括迁坟公告、迁葬地确定、补偿金额增加等内容;迁坟补偿协议书要求包括事由、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内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法律分析

一、占地迁坟怎么补偿标准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5、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国家各地区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大致在400元—2000元之间,沿海地区迁坟补偿标准相对会高些,但因资料缺乏,无法一一呈现。

二、迁坟补偿协议书相关内容

(一)协议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1、事由;

2、补偿标准;

3、补偿范围;

4、补偿内容及数量;

5、补偿金额;

6、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7、坟墓的迁移时间;

8、法律责任等。

9、协议的份数;

10、合同签订日期等。

另每份合同须有合同编号(仲拆字[20XX]XXX号)。

(二)现状地形图:指目前拆迁的现状地形图,在现状地形图上勾画出拆迁补偿的范围,经办人员、户主需签名。

(三)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须拿原件进行复印,经办人员需签名。

(四)坟墓权属证明:在现状地形图上加盖村小组公章证明权属。

(五)拆迁补偿核准表: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审核、审批部门及领导签名顺序:户主拆迁办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经办管委会领导)。

六、付款申请审批表: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审核、审批部门及领导签名顺序:户主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经办管委会领导)。

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结语

在进行占地迁坟补偿时,应确保公告发布、迁葬标准补助、迁移坟墓的责任单位确定等步骤的严格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如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的迁移,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同时,对于双冢坟和有碑石及其他设施的墓地,应增加相应的补偿标准。超过标准的坟墓则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此外,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应依法批准,确保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以上为大致情况,具体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供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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